| 杨武金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4 17:48:22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滑刑初字第505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武金,又名杨武拳,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2010年9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9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武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武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杨武金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照三轮机动车,在滑县道口镇解放路南段(教育路口南)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被告人杨武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7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武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证人葛**证言、抽血及现场照片、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公安机关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被告人杨武金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武金曾因犯罪被判刑,不思悔改,醉酒后在交通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武金当庭尚能认罪,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交通的正常秩序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武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2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建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