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渠帅伟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4 17:07:58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332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渠帅伟,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渠帅伟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群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渠帅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渠帅伟酒后借住在朋友赵X在汝州市望嵩路郎记羊肉馆后面租住的房子内,次日7时许,趁人不备,将张X放在该房内的床头柜钱包里的164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退被害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渠帅伟的供述、被害人张X的陈述、证人赵X、张X、崔X的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渠帅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渠帅伟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又能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渠帅伟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国 强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