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泽伟非法侵入住宅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4 17:45:46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滑刑初字第416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泽伟,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3年3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泽伟犯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泽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泽伟与本村田茹月家系近邻,平素关系尚好。2013年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田泽伟以其听到田茹月家堂屋内有放黄色录像的声音,认为田茹月之父田兰芳打工返家,欲偷听田兰芳夫妻房事为由,从田茹月家东南角厕所处翻墙进入田茹月家院内,见其堂屋门未锁,便溜入田茹月所在堂屋东间卧室内,用手灯照着田茹月的眼睛,田茹月见是被告人田泽伟,吵骂让其出走,经田茹月多次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田茹月即打电话报警,被告人田泽伟将手机夺走扔在床上不让报警,后二人发生厮打,田茹月用手扇被告人田泽伟一耳光,被告人田泽伟掐着田茹月的脖子将田茹月按倒在床上,田茹月用手将被告人田泽伟面部抓伤后,被告人田泽伟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田茹月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经私下调解,被告人田泽伟主动向被害人田茹月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000元。被害人田茹月民事部分已撤诉。2013年3月1日,被告人田泽伟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泽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害人田茹月陈述,证人刘**、田**、刘**、焦**、刘**证言,被害人伤情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田泽伟手机通话记录及户籍信息、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撤诉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泽伟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翻墙侵入他人住宅,且致一人轻微伤,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居住和生活安宁,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田泽伟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田泽伟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田泽伟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泽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8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郭建新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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