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永田非法侵入住宅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4 17:42:41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滑刑初字第476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永田,男,1969年8月8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海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田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彦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田及其辩护人孙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永田家与本村位秀勤家系近邻。2013年2月14日15时许,位秀勤挖土垫门前的路,引起酒后的被告人李永田不满,二人发生争吵,引起厮打,被告人李永田将位秀勤推倒在地,用巴掌照位面部打两下,位秀勤用手抓伤被告人李永田面部被人劝开。尔后,被告人李永田到家照镜见其面部被抓烂,心生怨气,不顾妻子阻拦,与其亲属等人闯入位秀勤家中,位秀勤与其丈夫李修功让其退出而拒不退出,随后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李永田动手将李修功打伤。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修功、位秀勤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李永田赔偿被害人李修功、位秀勤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永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修功、位秀勤的陈述,证人李**、李**、李**、吕**、苑**的证言,现场及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收到条、撤诉书及被告人李永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田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被害人让其退出而拒不退出,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二人轻微伤,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永田能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李修功、位秀勤在获取赔偿后对被告人李永田非法侵入住宅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李永田当庭尚能认罪、悔罪,如实供述其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永田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后果、认罪、悔罪态度和被害人的谅解情况,对被告人李永田及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李永田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住宅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永田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冯建领 审判员 郭建新 审判员 贾 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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