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修强、寿争光、寿先引、寿先龙妨害公务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4 17:17:50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滑刑初字第387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修强,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寿争光,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2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寿先引,男,1978年9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2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寿先龙,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修强、寿争光、寿先引、寿先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修强、寿争光、寿先引、寿先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5日22时许,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在滑县王庄镇莫洼村查处一起聚众赌博案件时,被告人张修强、寿争光、寿先引、寿先龙酒后妨害民警执行公务近两个小时,对民警刘浩杰进行围堵、谩骂、推搡,造成刘浩杰轻微伤。期间,被告人张修强用板凳摔向民警,并用手打掉民警刘浩杰用来装扣押的赌具和赌资的袋子,致使扣押的赌资被抢走。被告人寿争光将民警录像的手机抢走(后归还给民警)。被告人张修强、寿先龙于2013年4月26日到滑县公安局道口镇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对刘浩杰进行了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修强、寿争光、寿先引、寿先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修强、寿争光、寿先引、寿先龙的供述,民警刘浩杰的陈述,民警段好凯、郭会标、刘守涛的证言,法医学损伤鉴定书,伤情照片,谅解书,道口镇派出所关于张修强、寿先龙投案的证明及二人投案时的笔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修强、寿争光、寿先引、寿先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修强、寿争光所起的作用较大,系主犯,被告人寿先引、寿先龙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张修强、寿先龙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四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四名被告人分别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修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寿争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寿先引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常永前 审判员 和晓璞 审判员 贾 佳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振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