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正爽盗窃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4 17:41:07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滑刑初字第468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正爽,男,1994年02月04日出生。2011年10月25日因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2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甬保派出所抓获羁押, 同年7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第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正爽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正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间,被告人何正爽与梁世杰(另案处理)在滑县看守所羁押时相识。2013年6月19日上午,被告人何正爽因外出打工欲盗窃电动车销赃后作路费,在滑县人民医院门口打电话与梁世杰预谋让其帮助销赃,梁世杰表示同意后,于当晚23时许窜至滑县万古镇诚信网吧内上网,窥测作案目标。于次日1时47分许,被告人何正爽在该网吧院内乘无人之机,盗窃万古镇东九营村宋天衡黑色小刀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尔后,被告人何正爽与梁世杰将该电动车转移至滑县新区英民小学附近路边,因梁世杰联系收买人销赃未成,被告人何正爽将该车丢弃。经物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75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正爽于2013年7月23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甬保派出所抓获羁押。案发后,被告人何正爽退出赃款1575元已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正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正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害人宋天衡的陈述、同案人梁世杰的供述、何正爽QQ信息照片、网吧视频录像截图、被盗电动车购车凭证、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办案说明及被告人何正爽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正爽曾因多次盗窃被判刑,不思悔改,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正爽当庭尚能认罪,并退赔赃款1575元退还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何正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何正爽的犯罪性质、手段、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正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冯建领 审判员 郭建新 审判员 和晓璞
二O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