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蚌埠市科兴活性炭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4 16:39:11 |
|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开民催字第342号 |
申请人蚌埠市科兴活性炭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仇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高磊,总经理。 申请人蚌埠市科兴活性炭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0200053 22231258、出票金额为贰万元整、出票人为新乡县平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2月4日、收款人为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8月4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会计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蚌埠市科兴活性炭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俊阳 审 判 员 彭 磊 代理审判员 孙 瑾
二○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