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4 16:38:42 |
|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开民催字第341号 |
申请人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江路1-2层。 法定代表人刘树元。 申请人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0400051 21362854、出票金额为叁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2年12月14日、收款人为豫港(济源)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6月13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华夏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俊阳 审 判 员 彭 磊 代理审判员 孙 瑾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