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成都蜀光石油化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4 16:40:24 |
|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开民催字第347号 |
申请人成都蜀光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外北天回镇。 法定代表人汤国雄,董事长。 申请人成都蜀光石油化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0600051 20658412、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2年9月4日、收款人为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3月4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广发郑州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蜀光石油化学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俊阳 审 判 员 彭 磊 代理审判员 孙 瑾
二○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