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辛涛涛犯诈骗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4 16:40:00 |
| 博爱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博刑初字第166号 |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涛涛,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辩护人辛泽壮,男,1951年5月23日出生。系被告人辛涛涛的父亲。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涛涛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静静、代检察员张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涛涛及其辩护人辛泽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9月份至2012年10月份,被告人辛涛涛以其做农药生意为由,以高额利息相引诱,多次骗取被害人王X及其大姨妈高XX共计159万元。 2、2012年3月4日和4月22日,被告人辛涛涛以其做农药生意为由,以高额利息相引诱,骗取被害人侯X共计22.6万元。 3、2012年5月25日和7月4日,被告人辛涛涛以其在焦作市华银投资担保公司作投资为由,以高额利息相引诱,两次诈骗被害人王XX共计8.3万元。 4、2012年7月份,被告人辛涛涛以其做农药生意为由,以高额利息相引诱,两次骗取被害人张XX共计99万元。 5、2012年8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辛涛涛以其做农药生意、在网上投资做项目为由,以高额利息相引诱,多次诈骗被害人郭X共计85.6万元。 6、2012年9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辛涛涛以其在焦作市华银投资担保公司工作需要完存款任务、短期拆借项目为由,以高额利息相引诱,多次诈骗被害人李XX共计45万元。 7、2012年10月份至11月15日,被告人辛涛涛以和郭X往工地送料为由,三次骗取被害人程XX共计11万元。 8、2012年11月2日和11月7日,被告人辛涛涛以其开办投资担保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两次骗取被害人吴XX共计23元。 9、2012年11月17日,被告人辛涛涛以其在焦作市华银投资担保公司完存款任务为由,以高额利息相引诱,骗取被害人程X4万元,11月19日,被告人辛涛涛以借车名义将被害人陈XX的轿车骗走,以其在焦作市华银投资担保公司完存款任务为由,将车抵押至程X处,骗取程X8万元。 以上,被告人辛涛涛共计骗取被害人现金465.5万元,诈骗所得款项均用于网络赌博,或者在诈骗过程中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归还给一部分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辛涛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郭X、李XX、程X、陈XX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辛XX、张XX、张X、李XX、冯XX、齐XX等人的证言,博爱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卡交易记录,抓获证明,借款条据,辛涛涛的银行卡、信用卡、U盾、金顺K宝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涛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辛涛涛犯诈骗罪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辛涛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辛涛涛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辛涛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辛涛涛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二、对被告人辛涛涛非法所得的465.5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郭凯世 审 判 员 杨维臣 审 判 员 邱敬堂 二О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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