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文增与上诉人崔志浩、崔敬宇、郭俊想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3-08-01 16:43:30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濮中法民一终字第129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文增,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志浩,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敬宇,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俊想,女。 上诉人郭文增因与上诉人崔志浩、崔敬宇、郭俊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郭文增与崔志浩在纠纷中是否发生肢体接触事实不清,精神损害抚慰金漏判。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 艾海宏 代理审判员 徐春宁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审判员 路广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