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樊敏慧与被告程立新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4 16:36:38 |
| 太康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太民初字第1086号 |
原告樊敏慧。 被告程立新。 原告樊敏慧与被告程立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敏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立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敏慧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程某,现年24岁。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2003年4月被告离家出走后再没有和家里联系过,对女儿也不尽抚养义务。十多年来,原告为供女儿上大学,连家里居住的家属楼都卖了,现在原告只能暂住娘家。原、被告已分居十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程立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5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1989年7月1日生育女儿程某(现已参加工作)。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生气。2003年4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致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庭审笔录和当事人所举书证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生气,2003年4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致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樊敏慧与被告程立新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樊敏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忠 良 审 判 员 徐 汝 强 审 判 员 滑 德 兴
二〇一三 年 十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王 素 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