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文法与阴春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4 16:45:53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滑王民初字第79号 |
原告侯文法,男,1947年9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胜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阴春金,男,约40岁。 原告侯文法诉被告阴春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3年2月26日本院受理后,2013年4月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侯文法及其委托代理人武胜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阴春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文法诉称:2011年原告给被告在新疆打工搞建筑,在被告支付工资时被告强行扣原告1 000元工资,说干活干的不好。现要求被告支付其扣除原告的1 000元及利息。 被告阴春金缺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在新疆给被告阴春金打工。在支付原告工资时,原告称被告无理由扣发原告1 000元工资,但未提供证据。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支付1 000元,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侯文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侯文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 学 稳 审 判 员 韩 伟 周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华
二○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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