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南阳市东福印务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4 16:36:36 |
|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开民催字第322号 |
申请人南阳市东福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郭建森,董事长。 申请人南阳市东福印务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0600051 21061925、出票金额为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拓鑫轮胎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3月22日、收款人为朝阳浪马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9月22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广发银行郑州分行未来大道支行本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阳市东福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俊阳 审 判 员 彭 磊 代理审判员 孙 瑾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