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4 16:41:44 |
|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开民催字第352号 |
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城路1号。 负责人黄刚。 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10500053 21129031、出票金额为肆佰万元整、出票人郑州红宇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12日、收款人为申请人、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7月12日、付款行为建行郑州东区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俊阳 审 判 员 彭 磊 代理审判员 孙 瑾
二○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 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