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群与被上诉人梁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3-08-01 16:39:56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濮中法民一终字第12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群,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富国,男。 上诉人王群因与被上诉人梁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初字第4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梁富国向王群主张债权的依据是否债权转让事实不清。另,原审卷宗P23的庭审笔录中显示被告王群当庭播放有录音证据,但卷宗中没有该录音的书面材料或其他介质入卷,属程序违法。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初字第46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忠生 代理审判员 艾海宏 代理审判员 徐春宁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腾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