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苗苗诉王开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4 15:37:16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763号 |
原告周苗苗,女,1984年10月16日生。 被告王开威,男,1980年5月30日生。 原告周苗苗诉被告王开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苗苗诉称,双方在外务工期间认识,于2004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26生育一女王一×,2009年1月12日生育一子王二×。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经常吵架,被告对原告非打即骂。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开威辩称,我与原告婚后发生争吵也有,但不像原告说的那样,另外离婚对孩子影响很大,不能伤害他们。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苗苗与被告王开威双方在外务工期间认识,于2004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26生育一女王一×,2009年1月12日生育一子王二×。现因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受挫。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原、被告虽为琐事纠纷,产生一些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若双方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苗苗要求与被告王开威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苗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谢运东 审判员 张泽普 人民陪审员 邬昌俊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祝遵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