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赵伟因与被上诉人穆士珍债权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4 16:18:31 |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商民二终字第10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伟,男。 委托代理人贺成生,河南省杞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士珍,男。 委托代理人李广远,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伟因与被上诉人穆士珍债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8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猪款21万元。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柘法民大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赵伟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伟的委托代理人贺成生,被上诉人穆士珍的委托代理人李广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12)柘法民大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柘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玉 审 判 员 黄明志 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衍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