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乔学园、博爱县宏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焦作市丰大科技有限公司、皇甫幼娟、皇甫幼利、皇甫根利、乔学文、张清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4 15:30:38 |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焦民二金终字第2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学园,男,1970年6月6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爱县宏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博爱县月山镇上庄村北地。 法定代表人乔学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太儒,博爱县孝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369号。 负责人王荣武,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当智,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丰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皇甫幼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立,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皇甫幼娟,女,1969年11月2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皇甫幼利,男,1967年1月30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皇甫根利,男,1976年8月12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学文,男,1965年10月2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清叶,女,1965年3月25日生。 上诉人乔学园、博爱县宏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焦作市丰大科技有限公司、皇甫幼娟、皇甫幼利、皇甫根利、乔学文、张清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乔学园、博爱县宏瑞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解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乔学园,上诉人博爱县宏瑞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太儒,被上诉人王褚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当智,被上诉人焦作市丰大科技有限公司、皇甫幼娟的委托代理人许立,被上诉人皇甫幼利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皇甫根利、乔学文、张清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1)解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张运来 审判员 薛秀兰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崔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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