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毕发旺犯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4 12:57:06 |
| 博爱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博刑初字第184号 |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毕发旺,男, 1956年5月6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5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3]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发旺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巧莉、毋乃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发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毕发旺窜至焦作市解放区士林村园林冷库院内,将被害人杜XX停放的一辆红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郭XX。破案后,已追回该车并发还杜XX。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890元。 2、2013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毕发旺窜至博爱县月山镇乔村北地刘XX的焦矸窑场内,将被害人刘XX停放的一辆粉红色天爵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以160元的价格出售给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该车价值700元。 3、2013年2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毕发旺窜至博爱县玉祥路中国电信博爱分公司院内,将被害人赵XX停放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毕XX。破案后,已追回该车并发还赵爱民。经鉴定,该车价值320元。 4、2013年3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毕发旺窜至沁阳市太洛路银莎网络宾馆车棚内,将被害人张XX停放的一辆深蓝色科艾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于3月26日到武陟县小董乡准备销赃时,被武陟县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张XX。经鉴定,该车价值570元。 以上,被告人毕发旺共盗窃4次,盗窃总价值3480元,非法所得赃款10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毕发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杜XX、秦XX(刘XX的妻子)、赵XX、张XX的陈述,证人毕XX、郭XX、蔡XX、毕XX证言,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投案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毕发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发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毕发旺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毕发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毕发旺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毕发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毕发旺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交纳)。 二、被告人毕发旺非法所得106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邱 敬 堂 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常 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