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大会、刘学宗犯盗窃罪一案

2016-07-11 12:39
被告人杜大会、刘学宗犯盗窃罪一案
提交日期:2013-10-14 12:52:46
博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博刑初字第187号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大会,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因吸毒于2009年5月8日至2011年5月8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又因吸毒于2013年3月5日至2013年4月16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学宗,又名刘皮蛋,男, 1983年9月27日出生,因吸毒于2010年3月13日至2011年4月13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又因吸毒于2012年10月19日至2013年4月16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3〕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大会、刘学宗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毋乃彪、沈巧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大会、刘学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杜大会、刘学宗密谋后窜至博爱县许良镇下水磨村杜XX家,将杜XX女儿蒋XX停放在门前的一辆紫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杜大会给被告人刘学宗500元现金后占有该车。经博爱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580元。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2、2013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杜大会窜至博爱县清化镇花园酒店院内北侧,将王X停放在此的一辆黄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销赃得款900元挥霍。经博爱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050元。

以上,被告人杜大会共盗窃2次价值3630元,被告人刘学宗盗窃1次价值15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大会、刘学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蒋XX、王X陈述,证人杜XX、杜XX等人证言,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强制戒毒所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大会、刘学宗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大会、刘学宗犯盗窃罪成立。在第一起盗窃案中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杜大会、刘学宗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大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3年12月15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杜大会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学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3年10月15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刘学宗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杜大会非法所得900元、被告人刘学宗非法所得5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魏  贺

                                               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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