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鲁民危险驾驶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10-14 15:26:40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133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鲁民,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鲁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史振华、被告人赵鲁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赵鲁民驾驶一辆货卡车在民权县商贸城南大门与王本宇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赵鲁民驾车逃逸,经鉴定赵鲁民为醉酒驾驶,其酒精含量251.24mg/100ml。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本宇、姚凤云的证言、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公证书、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鲁民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鲁民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鲁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智敏
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