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玉鑫诉刘甲江、赵改勤、刘胜军返还彩礼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01 16:03:36 |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2)淅九民初字第74号 |
原告邹玉鑫,男,生于1987年9月10日。 委托代理人邹银照,系原告邹玉鑫父亲,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玉超,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刘甲江,男,生于1963年7月19日。 被告赵改勤,女,生于1963年4月11日。 被告刘胜军,女,生于1987年12月1日。 委托代理人赵勇,男,生于1973年9月15日,汉族,身份证号411323197309150251,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邙岭路32号院105号,一般代理。 原告邹玉鑫诉被告刘甲江、赵改勤、刘胜军返还彩礼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邹银照、杨玉超,被告刘甲江、赵改勤以及委托代理人赵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刘胜军是经媒人姚林英、王存显介绍认识,于2010年1月6日按照民间习俗举行婚礼,2010年1月29日在淅川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婚后两天,俩人就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目前婚姻关系已依法解除。在我与刘胜军缔结婚姻关系期间,被告刘胜军的父亲刘甲江、母亲赵改勤通过姚林英、王存显二位媒人撮合,共分三次向原告方父母收取彩礼款,共计42000元。其中2009年10月四日看家礼3000元,定亲礼(又叫过礼)6000元,被告方回礼2000元,实际支出4000元,2010年1月4日送日子彩礼35000元,以上款项都是通过媒人姚林英、王存显转交给刘胜军极其父母接收。现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我方给付彩礼导致债台高筑,给不能不富裕的家庭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甲江、赵改勤、刘胜军共同返还彩礼钱4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双方按农村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且随后补办李琳结婚证。婚后刘胜军就随着原告一起外出打工,打工期间预交了一个月的房租。被告刘胜军是奔着与原告邹玉鑫共同生活的意愿结婚并且共同生活的,双方自2010年1月6日至2010年2月1日一直同居,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2月16日刘胜军也一直在原告家生活。在2010年1月6日按风俗举行仪式时,我方配送近3万元的嫁妆和15000元的压箱底钱,压箱钱在婚后两人一起出门打工期间因路费和生活费已支出。在婚后由于原告不关心被告,致使感情破裂,刘胜军不得以的情况下回娘家生活,后来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对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负有重要责任。2009年10月4日原告给付的3000元应当是赠与而非彩礼。因此,我方不应该返还彩礼。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邹玉鑫与被告刘胜军是经媒人姚林英、王存显介绍相识,并且按照农村习俗于2010年1月6日举行了婚礼,在2010年1月29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双方一起出门打工,在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后,双方由于感情破裂分居生活近两年,最终通过诉讼解除了婚姻关系。结婚前,原告父母通过媒人姚林英、王存显先后给被告方彩礼钱共计45000元,在举行婚礼当天,被告方也陪嫁近三万元的嫁妆,离婚后双方对于陪嫁物品也已分割。以上事实双方在庭审过程中都予以认可。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在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已就婚后财产分割完毕,且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原告方家庭经济条件较差。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媒人介绍认识结婚,认识时间较短即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二人共同生活时间短暂,又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双方缺乏理解与包容,因小事分居两年,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而离婚。婚前原告基于结婚为目的给被告方彩礼45000元,原告提供了媒人姚林英的证言以及原告诉讼代理人杨玉超的律师调查笔录以证明原告方共给付彩礼45000元,被告方对于42000元的彩礼钱予以认可。原告父母为儿子结婚,花费巨额彩礼,致使经济条件一般的家庭更加困难。婚礼当天被告方虽购买价值30000元的陪嫁物品,但在离婚后也已分割完毕。婚后双方到外地打工时间短暂,实际共同生活也很短暂,庭审中被告方也予以认可。双方基于共同生活的意愿,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一起外出打工,补办结婚证,双方确已生活一段时间,但双方因为性格不合、感情基础不好而离婚;离婚诉讼中对嫁妆也已部分分割。原告父母因支出彩礼钱致使原告方家庭生活困难。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甲江、赵改勤、刘胜军应当返还原告彩礼钱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万 荣 代审判员 张 冬 亮 人民陪审员 张 杰 二○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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