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4 10:43:41 |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伊四民初字第31号 |
原告:武某某,男,1983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29198305xxxxxx,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乡xx村xx组。 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291974040xxxxxx),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乡xx村xx组。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某某诉称: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6月11日在原告经营的摩托车店里购买北方美仑牌三轮摩托车一辆,价款为4200元。因被告王某某资金不足,当时只支付车款700元,下欠3500元。2010年农历8月23日,被告偿还1000元,还欠原告25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王某某催促还款,被告王某某一直推拖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欠款2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武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原告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购车合同一份,证明被告王某某购买原告武某某摩托车一台,价款为4200元,已支付1700元,还欠原告武某某25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武某某在伊川县吕店镇经营一武强北方美仑摩托车专卖店。2010年6月11日,被告王某某在原告武某某处以4200元购买一辆北方美仑牌三轮摩托车,因被告王某某资金不足,当即给付原告武某某700元,余款3500元,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在一个月内付清。2010年农历8月23日,被告王某某偿还1000元,余款2500元,被告王某某未予清偿。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在原告武某某处购买摩托车并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武某某将摩托车交付给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武某某及时支付购车款,现原告武某某依据合同要求被告王某某给付剩余购车款25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武某某购车款25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要辉 审 判 员 赵孟欣 人民陪审员 董学章 二零一三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伊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