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穆某某、穆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4 10:15:59 |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判书 |
| (2013)伊少刑初字第95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 被告人穆某,女,1989年6月19日出生。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3)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穆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某某、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穆某因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伊三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人赔偿穆XX经济损失57819.32元。判决生效后,穆某某夫妇不履行该义务,穆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9日向二被告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2012年2月15日对穆某某司法拘留15日,2013年2月19日经查,穆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伊川支行存款10305元,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2013年6月17日穆某某夫妇与申请人穆XX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支付给穆XX经济损失共计55000元。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对该案执行终结。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要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拘留决定书;查询通知书及查询结果;和解协议及收条;执行结案通知书;被害人穆XX陈述及被告人穆某某、穆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穆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积极与申请人协商,并达成和解,可酌定对二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穆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学艺 二Ο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