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4 10:14:01 |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判书 |
| (2013)伊少刑初字第94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3)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洁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7月17日至8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在伊川县鸣皋镇中溪村家中设置三台赌博机招揽不特定他人赌博。经现场核查,马某某开设赌场期间,其设置的三台赌博机上显示的分数折合人民币110564.3元。案发后,已依法追缴马某某非法所得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2、证人翟XX、潘XX、姜XX等证人证言;3、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票据等;4、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公共场所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退回非法所得,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申晓君 二Ο一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姜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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