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纪双与杨万刚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4 10:33:02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1227号 |
原告李纪双(曾用名李继双),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文利,系原告之妻。 被告杨万刚,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 原告李纪双与被告杨万刚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涂振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纪双的代理人孙文利,被告杨万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纪双诉称:2011年8月,被告购买我红砖欠款一万元,我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故我诉至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及时还款。 被告杨万刚辩称,我老乡唐兴军购红砖,不认识卖砖人李纪双,我通过李纪双的亲属杨广作找到李纪双,为唐 兴军购买红砖提供10000元的担保,现原告要钱应该找唐兴军要,我没有义务还款。 经审理查明,李纪双经销红砖,2011年8月26日,杨万刚购买李纪双10000元钱的红砖未付款,杨万刚为李纪双亲笔打了一张欠条,注明“欠李继双砖款壹万元。杨万刚,2011.8.26号”。事后原告以此欠条为据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还款。诉讼中,被告杨万刚辩称,是其老乡唐兴军购买李纪双的红砖,也是唐兴军欠李纪双的砖款,原告对被告辩解不予认可,被告也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有被告为原告亲笔打的一张欠条原件,有被告的陈述及庭审材料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清偿欠红砖款10000元,并提供被告为原告亲笔打的一张原始欠条,原告的主张有理有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抗辩欠款是唐兴军购砖所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和15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杨万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李纪双欠款10000元。 收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涂振林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