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麦吾郎·麦合木提、赛麦提·艾合麦提盗窃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4 11:21:47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少刑初字第47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麦吾郎·麦合木提,男,1991年2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文盲,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3月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维亮,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赛麦提·艾合麦提,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文盲,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3月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阳,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第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吾郎·麦合木提、赛麦提·艾合麦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一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吾郎·麦合木提及其指定辩护人李维亮、被告人赛麦提·艾合麦提及其指定辩护人李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3日,被告人麦吾郎·麦合木提在永城市东城区百花路附近扒窃小米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8元。 2013年2月24日,被告人麦吾郎·麦合木提伙同赛麦提·艾合麦提在永城市东城区百花路附近扒窃HYC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麦吾郎·麦合木提、赛麦提·艾合麦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麦吾郎·麦合木提、赛麦提·艾合麦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永城市公安局视频图像,现场录像光盘、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证人胡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吾郎·麦合木提、赛麦提·艾合麦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麦吾郎·麦合木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赛麦提·艾合麦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麦吾郎·麦合木提刑期自2013年3月2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被告人赛麦提·艾合麦提刑期自2013年3月2日起至2013年10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郑春玲 审 判 员 陈建国 审 判 员 常 珉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 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