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成友与王应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4 10:31:17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1167号 |
原告刘成友,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玉云,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应平,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广庆,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成友与被告王应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成友及委托代理人胡应云,被告王应平及委托代理人王广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成友诉称:2007年被告建黎集街道教堂要以低价购买原告住房引发矛盾。2007年以来被告多次对原告施以殴打致原告受伤。2008年和2012年被告还将原告房屋损坏,我为治疗花费七万多元,六年不能干活。事发后,被告不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28000元、误工 费180000元、房屋损失费120000元、精神损失费40000元,合计368000元。 被告王应平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任何损害赔偿纠纷,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损害赔偿是一种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其一,2008年秋季,被答辩人刘成友无故将教会院墙推倒,并把砖头堆放在公共走道上,强行占用公共走道两米左右,严重影响了信徒和公众的通行。在这期间,由教会信徒治安人员张启荣前去与刘成友解说,但刘成友不但不听张启荣的解说,反而还遭到刘成友的辱骂和殴打,并用砖头将张启荣脚部砸出血,随后又将张启荣的电动车砸毁(价值2600元)。2008年圣诞节,被答辩人刘成友装疯卖傻,整天在教会里辱骂信徒和教会负责人,并在教会院内用刀具杀死一条狗,还说:“有些人以后像我杀狗一样的下场”,以示威胁信徒和教会负责人(有派出所笔录为证),随后被答辩人刘成友又向教会索要上万元的钱财,后因教会没有给被答辩人的钱,被答辩人在教堂门口撒尿,被教会信徒赵志荣指责,被答辩人就将赵志荣打倒在地,造成赵志荣手臂受伤(有派出所为证)。其二,从被答辩人提供的派出所出具的调解协议和赵志荣、张启荣的证人证言,均可以证实以下四点事实:1、被答辩人的身体受伤是扰乱黎集镇派出所的办公秩 序,是乱盆景花致伤的,属于被答辩人个人责任,与答辩人没有关系;2、被答辩人身体受伤已经与派出所、黎集教会达成赔偿协议,并由答辩人将赔偿款全部领走;3、证实了被答辩人放弃再主张任何权利,其中包括诉权;4、证实了被答辩人是一个无理取闹,欺压信教群众等违法的公民,证明了被答辩人是以房屋买卖为谎子,诈取教会钱财才是目的。二、假如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有纠纷,但起诉时也超过诉讼时效,从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提供的书证和证人证言看,被答辩人所说的事实发生在2007年,而派出所出具有调解协议书是在2010年10月27日,可见被答辩人起诉时间为2013年6月21日,显然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起诉。三、从被答辩人的举证事实来看,不能证明自己被答辩人殴打及房屋的损坏是答辩人所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四、从黎集派出所出示的证据来看,答辩人是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不是个人行为,故起诉主体错误。综上事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成友与被告王应平开办的教会相邻,因原告刘成友将废砖放在路上,教会人员通行不便,被告提出购买原告刘成友相邻的房子,双方就价格问题未商量一致,引起争执。2009年12月23日原告持自己养的一只小 活狗拿到被告开办的教堂前用刀剁几截后便往教堂院子里仍,教堂担任看大门工作人员赵志荣出来制止,原告便同其打了起来,经报警固始县公安局黎集派出所进行了制止,在该所处理时,原告刘成友左手拽住所内盆景黄柏时,致盆景花盆破裂,其左手掌骨折。2010年3月18日由黎集派出所、黎集街道教会、原告刘成友达成调解协议:“甲方:黎集派出所、黎集街道教会,乙方:刘成友。该协议约定,刘成友左手掌骨因故骨折,2009年12月23日下午3点多钟,黎集派出所在接到刘成友报警时,因刘成友无故谩骂接待民警董刚,扰乱办公秩序达一个多小时,所内民警在请刘成友出去时,刘成友左手拽住所内盆景黄柏时,致使盆景花盆破裂,其左手掌骨折,便赖派出所、教会勾结。事情发生后,经三方协商,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一次性负(付)给乙方刘成友现金柒万元,加上前期负担的医疗、生活等费用捌千元,甲方总共负担柒万捌千元。二、乙方接到现金后,不再对甲方提出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属一次性付清,永无后患。三、甲方保留对其报警一事进行进一步调查的权利。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有违反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刘成友获得款后于2010年10月27日与被告王应平就2009年12月23日发生的矛盾,在固始县公安局 黎集派出所主持下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刘成友为甲方, 被告王应平为乙方。2010年10月27日下午,甲、乙双方在黎集派出所民警主持下进行调解,情况如下:1、甲方要求乙方一是给其治病;二是赔偿其四件上衣;待病治好后再处理买卖房屋事宜。2、乙方不同意甲方要求,并要求一是追究甲方敲诈勒索法律责任;二是赔偿信徒张启荣2600元电动车一辆;三是要求甲方公开向信徒及乙方赔礼道歉。3、因甲、乙两方要求差别较大,未能答成和解协议,又因甲、乙双方买卖房屋引起的纠纷,因此建议双方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原告刘成友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368000元,被告王应平以原告系敲诈勒索及超过诉讼时效、缺乏事实依据等主张要求驳回原告刘成友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刘成友与被告王应平开办的教会系相邻,双方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正确的处理相邻关系。而原告与被告开设的教会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在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时不谨手部受伤,对此事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不应再作处理。刘成友的受伤无任何证据证明是王应平行为所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成友要求被告王应平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6830元,由原告刘成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683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国民 审 判 员 董志豪 人民陪审员 祝遵兵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