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红霞诉马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4 11:18:34 |
| 孟州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孟民二初字第00257号 |
原告崔红霞,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师清亮,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建立,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 原告崔红霞诉被告马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红霞的委托代理人师清亮、被告马建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月10日,被告马建立以资金紧张为由,在原告处借款25000元,借款前双方对借款的期限和违约责任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还。故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3月11日起按借款总额的每天1%计算到借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3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计算到借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建立辩称,借款情况属实,同意还款,但暂时没有还款能力。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2013年1月10日被告马建立出具的借条1张,证明被告借原告25000元及约定违约金的事实。经质证,被告马建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被告马建立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月10日,被告马建立向原告崔红霞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崔红霞现金貮万伍仟元,小写25000使用期2013年1月10日起2013年3月10日至 (止) 到期不还,本人愿付借款数额每天1%违约金,决不反悔。 借款人马建立 ……2013年1月10日”。原告按约定将25000元现金给付被告马建立。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形成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马建立借原告崔红霞现金2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故原告要求被告冯立明归还借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要求违约金从2013年3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到款付清之日止,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马建立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崔红霞现金2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3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被告马建立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娟娟
二0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杨海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