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某犯贪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4 10:09:31 |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判书 |
| (2013)伊少刑初字第64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3月11日生。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3)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洁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012年度,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伊川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鸣皋镇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鸣皋镇中小学教材发放过程中,采用多报免费教材以及出售教师使用教材、教辅款项不上交等手段贪污公款15721.11元。案发后,赃款15721.11元已被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证人张XX证言;3、证人杜XX证言;4、证人王XX证言;5、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职务证明;6、鸣皋镇2010年、2012年度免费教材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已积极退赃,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学艺 二O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姜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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