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刘群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4 09:55:03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一终字第322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群建,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元伟,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刘群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上诉人刘群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群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文 德 群 审 判 员 丁 辉 审 判 员 廖 化 宇
二○一三 年 八 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雅 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