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衣学洋、衣学雷、郭素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4 09:50:47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一终字第270号 |
上诉人衣学洋,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衣学雷,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郭素荣,女,194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潘成中,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小脸,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军波,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衣学洋、衣学雷、郭素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衣学洋及上诉人衣学洋、衣学雷、郭素荣的委托代理人潘成中,被上诉人侯小脸,被上诉人周军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衣永云以其因交通事故受伤提起诉讼,原审法院按伤残鉴定作出判决后,其于2013年3月9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上诉请求按照死亡赔偿标准给予赔偿。衣永云的死亡与因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赔偿标准,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 德 群 审 判 员 丁 辉 审 判 员 丁 贺 堂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 永 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