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某某犯贪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4 09:55:26 |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伊少刑初字第6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2年1月6日出生。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3)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洁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洛栾高速公路洛嵩段途径伊川县鸦岭乡杜沟村,在征地清点附属物过程中,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担任杜沟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坟头的手段,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163800元,并将其中77800元非法占为己有。2013年3月15日杜某某到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赃款已由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平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证人杜XX、崔XX、杜XX证言;2、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3、杜平安任职证明;4、杜沟村附属物款项证明及杜某某账目记录复印件;5、自首证明;6、视听资料光碟五盘;7、被告人杜平安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杜平安在案发后积极退赃,确有悔罪之意且系初犯,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学艺 审 判 员 申晓君 人民陪审员 李少卿 二O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姜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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