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4 09:48:02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一终字第360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代表人田中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才喜,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志学,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文 德 群 审 判 员 丁 辉 审 判 员 廖 化 宇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雅 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