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亮诉胡海燕离婚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01 15:50:09 |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淅老民初字第11号 |
原告赵亮,男,生于1981年11月13日。 被告胡海燕,女,生于1980年11月22日。 原告赵亮诉被告胡海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海燕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亮诉称:2003年3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2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4月生育一女赵××,两年来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生气,导致夫妻和婆媳之间关系恶化,多次经亲戚朋友劝说毫无效果,被告于2007年12月离家出走,走后几年原告四处寻找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赵××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三份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结婚证一份。3、王沟村委会及老城派出所证明一份。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婚后离家出走5年左右,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被告胡海燕缺席无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亮与被告胡海燕于200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1日在淅川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5年4月生育一女孩,取名赵××。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生气,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被告于2007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即向被告胡海燕发出公告,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生气,且被告离家出走长达五年之久,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孩赵希尧,现暂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另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亮与被告胡海燕离婚; 二、婚生女孩赵××暂随原告赵亮生活。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20元,由原告赵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福 志 审 判 员 靳 晓 英 人民陪审员 郝 振 平 二O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