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张亚东诉被告张鑫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3 10:26:11 |
| 宁陵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宁民初字第305号 |
原告张亚东,男 ,汉族,农民 。 委托代理人赵东昌,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鑫,女 ,汉族 。 原告张亚东诉被告张鑫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13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应诉手续,并于2013年6月24日在本院城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经人介绍与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0月14日生育儿子张恒,2010年春天被告外出打工,开始变心,不愿再与我共同生活。2012年把她找回来后,又于3月份再次外出,至今没有音讯。无奈,特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儿子张恒。 被告未提供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身份证、儿子出生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及孩子的身份情况;2.申请证人张振霞、刘翠玲、徐凤真出庭作证申请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证人张振霞、刘翠玲、徐凤真当庭证言:原、被告结婚五六年了,近两三年来张鑫外出不愿意回来,去年找回来一次又走了,他们确实过不成了。 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依据法庭调查结合本案案情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7年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08年3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0月14日生育儿子张恒。近年来被告长期外出不归,2012年3月外出后再无音讯。2013年3月13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组织调解,原告不同意和好。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被告长期外出不尽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儿子张恒现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抚养儿子的请求依法也应得到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亚东与被告张鑫离婚。 二、儿子张恒由原告张亚东抚养。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贡亮 审 判 员 李文郁 人民陪审员 郭广川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代忠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