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孟祥良与被告郭新玲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2 16:47:04 |
| 宁陵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宁民初字第105号 |
原告孟祥良,男 ,汉族,农民。 被告郭新玲,女 ,汉族,农民。 原告孟祥良与被告郭新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因被告郭新玲下落不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祥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新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祥良诉称:2006年3月,我与被告在宁陵县华堡乡赵庄相识,双方在2006年7月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两年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双方经常吵架,后被告回娘家走亲戚,在其娘家失踪,至今没有下落。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各1份,证明原告身份及夫妻关系合法。2、证人孟**当庭证词,证明被告郭新玲离家出走已有四、五年,一直没有音讯,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 被告郭新玲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被告离家出走,没有尽到家庭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孟祥良与被告郭新玲于2006年7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婚后感情不和,被告于2008年离家出走,一直没有音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扶助,共同承担对家庭的责任。原告孟祥良与被告郭新玲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婚后感情不和,被告又离家出走,没有音讯,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孟祥良与被告郭新玲离婚。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祥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贡亮 审 判 员 李文郁 陪 审 员 郭广川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代忠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