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邦录犯失火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2 11:45:14 |
| 陕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陕刑初字第146号 |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邦录,男,1955年1月8日出生 。因涉嫌失火犯罪于2013年4月3日被陕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13)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邦录犯失火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邦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8日10时许,被告人任邦录在陕县王家后乡鹿马村前岭小二亩地栽种核桃树,休息间隙吸烟并随手将烟头扔进草丛里,引起草丛起火,因火势过大,致鹿马村前岭林地失火,当晚22时许大火才被扑灭。后经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过火面积共计110.689亩(7.37公顷)。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邦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宋某某、王建某、郑某某证言;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村委证明;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邦录不注意森林防火,过失引发林坡失火,造成林地110.689亩(7.37公顷)过火,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邦录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邦录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水振中
二0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鹏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