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莉敲诈勒索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2 11:10:17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刑初字第254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莉,曾用名戚平,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辩护人李晓京、曹长法,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莉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苏莉色诱被害人李XX并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苏莉以假怀孕为由,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向李XX索要现金。通过孙XX、张旭辉(均另案处理)居间调解,李XX答应支付给苏莉现金200000元。李XX将现金170000元打到孙XX银行卡上,并交给张旭辉现金30000元,约定在苏莉流产后再将现金交于苏莉。后孙XX在未确定苏莉是否流产的情况下仅交给苏莉72000元,张旭辉则交给苏莉10000元,苏莉得款共计82000元。剩余98000元和20000元被孙XX、张旭辉分别私自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孙XX已将上述款项退出。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苏莉与李XX达成协议,由苏莉一次性退赔李XX赃款及赔偿损失共计100000元,被害人李XX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孙XX、张XX、刘XX、于XX、李XX、朱XX、张XX的证言,转账凭条,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商丘妇幼保健院证明,物证照片,户籍证明、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还赃款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贾成宇 审判员 赵先俊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