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坤来危险驾驶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2 10:53:39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刑初字第292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坤来,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坤来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晓莉、黄一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坤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9日21时,被告人梁坤来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东段时,与陈XX所骑电动三轮车相撞,致陈XX及乘车人孙XX、陈XX受伤。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梁坤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9mg/100ml。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另查明,经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于2013年9月7日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坤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XX、孙XX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鉴定结论,赔偿调解书、户籍证明、谅解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坤来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笫六十七条笫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坤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3年9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李建华 二0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