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道连交通肇事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2 09:31:35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刑初字265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道连,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道连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晓莉、黄一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道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2日6时45分,被告人刘道连驾驶皖F72316、皖F7009号半挂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到311国道永城市陈官庄乡帝祖庙路段时,碰住由北向南过路的村民李XX,造成其死亡,事故发生后刘道连驾车逃离现场。经认定刘道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刘道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要求不追究被告人刘道连的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蒯XX、朱XX等人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当事人户藉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道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道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笫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笫七十二条笫一款、笫七十三条笫二款、笫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道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张新爱 审判员 曹 娟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 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