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华锋妨害公务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2 09:37:47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刑初字第267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华锋,曾用名崔书田,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华锋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华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2日14时许,永城市公安局侯岭派出所民警郭XX等人欲将查获的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崔XX带至派出所处理,被告人崔华锋(崔龙龙之父)酒后到达现场与民警拉拽撕扯、辱骂民警,造成民警苏XX警服被撕破、民警刘XX胳膊被抓伤,暴力阻碍民警执法达半小时之久。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华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苏XX、刘XX等人的陈述,证人郭XX、王XX、李XX的证言,被害人的伤情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华锋使用暴力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陈述其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笫七十二条笫一款、笫七十三条笫一款、笫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华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李建华 二Ο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曹 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