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先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2 10:09:13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刑初字第272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先涛,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先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先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5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陈先涛在本村西地东西路上,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明知是本村的余祥军盗窃的电动车两辆。经鉴定共计价值10700元。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另查明,案发后赃物已被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先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陈XX、李XX、梁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先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他人盗窃的无牌电动车,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先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先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笫七十二条笫一款、笫七十三条笫一款、笫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先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曹 娟 二Ο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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