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陶方园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2 09:23:32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固刑初字第234号 |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方园,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方园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方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陶方园驾驶豫S48793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固始县方集镇信用社路陈登明门前倒车时,与步行的王润广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润广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陶方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当庭认为,被告人陶方园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陶方园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陶方园对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陶方园驾驶豫S48793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固始县方集镇信用社路陈登明门前倒车时,挂到在路上步行的王润广(男,2005年12月14日出生,住固始县方集镇白果村),车轮将王润广当场轧死。经法医鉴定,王润广系被钝器物损伤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陶方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润广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陶方园向固始县公安局自首。经双方协商,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补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陶方园供述,证人彭××、陈××、王××证言,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责任认定书、补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对被告人釆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方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陶方园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方园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方园投案自首,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方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祁 长 琴 审 判 员 刘 继 武 审 判 员 贾 学 友 二 0 一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晏 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