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磊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2 09:15:27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固刑初字第241号 |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磊,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 辩护人马建新,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磊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喜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磊及其辩护人马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磊在固始县张广庙乡街道吴凤满家中,因土地纠纷与吴凤满发生厮打。李磊将吴凤满打致轻伤。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当庭认为,被告人李磊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磊有自首情节。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磊对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李磊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14时许,因土地纠纷,被告人李磊与其父、母亲一起到本村村民吴凤满家(男,1967年5月出生),与吴凤满及其妻子发生争吵、厮打。被告人李磊持甩棍殴打吴凤满,并对吴凤满拳打脚踢,致吴凤满头部、右外踝、右足背受伤。经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凤满右腓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经双方协商,被告方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李磊到固始县公安局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吴凤满陈述、证人杨××、肖××、李××、罗××证言、被告人李磊供述、固始县公安局到案经过、被害人吴凤满的伤情照片、法医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釆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磊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磊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磊投案自首,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祁 长 琴 审 判 员 刘 继 武 审 判 员 贾 学 友 二 0 一 三 年 七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晏 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