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雪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2 09:14:51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刑初字第262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雪峰,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雪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雪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被告人丁雪峰在本市演集镇丰庄村其租赁的房屋内生产腐竹时,添加非食品原料“吊白块”和硼砂,经检验其生产的成品腐竹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内添加的“次硫酸氢钠甲醛”和硼砂。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丁雪峰生产的腐竹尚未销售即被执法部门查扣。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雪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XX、黄XX等人的证言,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雪峰在生产食品时掺入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雪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其生产的食品尚未进入市场销售,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雪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笫七十二条笫一款、笫七十三条笫二款、笫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雪峰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李建华 审判员 张新爱 审判员 贾成宇 二0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 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