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杰妨害公务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2 09:14:34 |
| 孟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孟刑初字第00093号 |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杰,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杰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莉、张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杰于2012年9月4日15时30分许,因其兄袁瑞明与西光辉打架一事,到孟州市公安局西虢派出所参与调解。期间,其嫂张素文与西光辉发生口角引发厮打,主持调解的民警李××前去制止,被告人袁杰朝李××头部打了一拳,脸上扇了一耳光。2012年10月9日,被告人袁杰赔偿李××经济损失21500元。被告人袁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袁杰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内量刑处罚。被告人袁杰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袁杰的供述;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西××、王××、成×、张××、郭××、韩××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书、领条;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杰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妨碍公务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袁杰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杜彦萍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艳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