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华非法经营一案判决书

2016-07-11 12:35
王文华非法经营一案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10-11 17:34:46
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永刑初字第255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文华,曾用名王华,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河南省夏邑县人。  

辩护人闫克礼,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华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王文华在未经盐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向永城市境内运输、销售食盐93吨,用工业盐冒充食用盐销售27吨,非法所得约4800余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的证据材料有:1、被告人王文华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XX、李X、李一X、陈XX、陈X、李二X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户籍证明、提取笔录、照片、证明、检验报告、笔记本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文华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销售食盐,并用工业盐充当食盐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文华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徐州市盛洪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各一份。

被告人王文华及其辩护人辩解,所销售的是徐州市盛洪化工公司的工业盐,销售时均已告知,并不知道购买者充当食用盐对外销售。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王文华在未依法经盐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多次向永城市境内运输、销售食盐93吨,和用工业盐冒充食用盐销售27吨,非法所得约4800余元。经鉴定,其销售的工业盐达到日晒工业盐二级标准,食盐达到精致食用盐优级标准,碘含量未达标。

认定上述事实,经法庭宣读、出示证据,并经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文华的供述证,自2012年前后在徐州市盛洪化工公司任销售员,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陆续卖给孟XX十四、五次私盐,有一百六七十吨,价值七、八万左右,联系好后,我安排李一X将货送到永城,孟XX把钱打到我爱人邵XX的卡上,他的下线李XX也汇过,每吨520元,公司给我提成10元。我还用了邵X的卡,用了几个月。2012年4月底一天,孟XX要12吨盐,粗盐、细盐各6吨,我安排李一X送货,在永城市条河乡被民警查获了。我以公司的名义给李XX签过合同,只准工业用,粗盐450元一吨,细盐520元一吨,他把钱打到公司账上,他买盐是腌皮子用的。

李X和苑XX向我银行卡转账是借我的钱,李X借了我十万,苑XX借了五万。    

2、证人李XX的证言证,我共计买了王华和孟XX五百多吨私盐,粗盐650元一吨,细盐720元一吨,我先给孟XX联系,孟XX再和王华联系,我都是用高洋、高杰、高永杰、高扬等假名字,将钱打到王华在邮政储蓄的两个卡上,他们都知道我将这些盐卖给了永城农村的小商店、门市部里。孟XX的下线还有李X、许四、苑XX等,他自己也卖。以前都是徐州的陈XX、陈X用三轮车拉,今年春节后改用的欧曼车。孟XX和王华都安排卖盐时注意别让公安局的查住了。

3、证人李X的证言证,自2010年下半年我开始联系孟XX买私盐,一般两个月左右卖一三轮车,即五吨,总共买了十来车,然后再卖给腌皮子的。2011年11月份,我通过孟XX从王华手中共买了五吨工业用盐,750元一吨,腌兔子皮用了四吨半,剩下半吨卖给茴村的孙XX的爱人了,孟XX负责永城的私盐市场,永城流入每一斤私盐都有他的提成。

我总共买了王文华、孟XX二百吨左右私盐,粗盐90多吨、细盐100吨左右,粗盐卖给腌皮子的了,细盐卖给门市部了。                              

4、证人李二X的证言证,我是徐州市盛洪化工贸易公司的法人,我们主要经营工业盐,王文华是公司的业务员,公司把盐卖给王华,王华再卖给他的客户,销售到哪里公司不过问,公司规定工业盐不能食用,王华把钱付给公司,他就可以拉盐。

5、证人李一X的证言证,王华共安排我拉了十来趟私盐,共一百多吨,粗盐三分之一、细盐三分之二,细盐是湖北精制盐,粗盐是日晒盐,都是晚上和后半夜送到永城,在永城有人接。我车上的黑色笔记本记的是我拉私盐和其他货物的账本,前三组数字代表日期,中间的前面代表细盐吨数后边代表粗盐的吨数,后边的是盐款。2012年4月22日,王文华让我送永城盐12吨,精盐5吨,日晒盐7吨,被查获了。

6、证人丁XX的证言证,我是李一X的爱人,今天我们配的货听他说是拉的工业盐,送到什么地方我不知道。

7、证人李二X的证言证,李XX让我拉过两次盐,交给我盐的是王华,一次是两吨工业用盐,一次是两吨粗盐。我给孟XX拉过一次,五吨细盐。

8、证人邵一X的证言证,我是王文华的爱人,我用邵XX的名字办过两个卡,一个在工商银行,一个在邮政储蓄,王文华用过,谁打的钱我不知道。

9、证人蒋XX的证言证,2010年12月6日,李X给我送过一吨假冒“卫群”牌非典盐。

10、证人陈XX的证言证,2010年开始,王文华安排我到永城送了二十多趟私盐,每次5吨,用三轮车拉的,他安排我如果被查住就说是工业用盐,实际是粗盐和细盐,每次基本是三吨细盐两吨粗盐。  

证人陈X的证言证明,李二X共安排我到永城送过六、七次私盐,我没有运输许可证,都是晚上送过去,怕公家查,都是给永城的李X、李XX送货。

证人赵XX的证言证,我是李XX的爱人,我们家从来没有从事过腌皮子的生意。

13、证人高XX的证言证,我是李XX的邻居,我没见过他家干过腌皮子的生意。

14、证人李三X的证言证,我是李XX的邻居,我没见过他家干过腌皮子的生意。

15、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2年4月22日查扣李一X运输私盐车辆时在其欧曼汽车内发现一本黑色带扣笔记本,正面有Natebook英文字母及2012年9月7日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盛鸿有限公司仓库内提取三晶牌湖北精制盐、白玉兰牌“中国高级精盐”、注有“REFINEDSALT”袋装盐各100克。

16、物证照片证实查扣李一X所运输私盐被查扣时的情况。

17、检验报告证实所查扣李一X运输的粗盐达到日晒工业盐二级标准,湖北精制盐达到精致食用盐优级标准,碘含量未达标。

18、相关证明证实李XX从没有在班寨村从事过腌皮子生意。

19、银行凭证证实李X等转入邵X账户款共计654420元及邵XX账户资金来往情况。

20、笔记本等书证证实李一X在2012年4月22日前共往永城境内运输细盐88吨、粗盐78吨。                

21、车辆进出卡口记录。

22、被告人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华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未经盐业主管部门许可,非法销售食盐,并用工业盐充当食盐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文华辩解其销售工业盐时已尽告知义务,不知道购买者作为食用盐销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华所销售的工业盐和食盐,除销售给李X的五吨工业盐系双方约定用于腌皮子用之外,其余不能证明系约定用于腌皮子。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文华的供述,证人李XX、李X、李二X、李一X、丁XX、邵一X、蒋XX、陈XX、陈X、赵XX、高XX、李三X等人的证言,提取笔录,物证照片,检验报告,公安机关证明,银行凭证,笔记本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形成一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对被告人王文华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文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文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贾成宇

                                             人民陪审员  翟玉华

                                             二O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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