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兵远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1 17:25:32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固刑初字第24号 |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兵远,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2)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兵远犯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兵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17日,被告人周兵远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固始县张广庙乡桂桥村为患者进行诊疗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固始县卫生局于2009年6月10日、2010年7月3日先后两次对被告人周兵远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张仍继续进行非法诊疗活动。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兵远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兵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辩称其以前取得有乡村医生资格证,因上级要求建设卫生室将证件收回,现卫生室已经建成,可以按规定取得相关证件,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7日,被告人周兵远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固始县张广庙乡桂桥村为患者进行诊疗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固始县卫生局于2009年6月10日、2010年7月3日先后两次对被告人周兵远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张仍继续进行非法诊疗活动。另查明,在《河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周兵远乡村医生注册信息。注册信息显示:周兵远,男,身份证号413026197606126033,执业地点:张广庙乡桂桥村卫生室,证件编码:20094115252620002,但因周兵远未进入村卫生室合法执业,乡村医生证书未下发。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周兵远对以上事实供认; 2、证人文×证言证实当天在被告人所开诊所内输液治疗; 3、固始县卫生局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周兵远乡村医生证书未下发; 4、固始县卫生局有关行政处罚文件证实曾于2009年和2010年两次对被告人非法行医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检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2年3月17日固始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诊所现场检查情况;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户籍证明证实周兵远的个人基本情况; 7、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周兵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经过。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兵远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证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兵远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兵远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书月 二0一三年元月十日 书 记 员 晏 莉 |
